​阳光学院图书馆图书报废管理规定
时间:2018-06-24

依据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的通知精神,为保证图书流通,淘汰过时及破损严重、不堪使用之馆藏资料以维持馆藏质量,同时结合我校相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图书馆及各院系、部(所)资料室。

二、凡经图书馆登录典藏列入财产的印刷资料与非印刷资料,合乎本规定各项报废原则者,依本规定办理报废。

三、报废原则

使用五年以上之馆藏资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缺页、破损严重不堪使用,且已无参考价值之馆藏资料。
   
(二)破损而整理装订费用等于或超过购买费,且于市面上可再购得之馆藏资料。
   
(三)已由其它形式如电子版本、微缩形式典藏,而该纸本形式之资料不具参考及保留价值之馆藏资料。
   
(四)违反著作权法之馆藏资料。
   
(五)借阅遗失已办妥赔偿手续之馆藏资料
   
(六)卷期零散不连贯且无使用价值之期刊

(七)孤本之馆藏资料不得报废,惟经鉴定已失去使用价值者不在此限。

四、报废程序

(一)筛选:拟报废馆藏单位(图书馆及各系,下同)需检视拟报废馆藏是否合乎本规定所列报废原则。

(二)造册:拟报废馆藏,按登录号由小而大排列(期刊按刊名排列),并依中文图书、西文图书、中文期刊、西文期刊、非书资料分别造册。报废清单格式统一由图书馆办公室提供。

(三)审核:馆藏报废清单经图书馆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四)销毁:馆藏报废清单经分管领导核准后,图书馆要逐册加盖注销章,并公告一周确认无异议后,进行集中处理。

(五)销账:图书馆定期对报废图书进行集中处理,变价出售所得交财务处作相应处理。同时,图书馆采编部按报废图书清单做好图书管理系统销账注记。

五、图书馆藏报废每年一次,原则上定于每年十一月份办理。

六、未依本程序办理报废者,图书馆将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