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图书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2025-0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学院图书馆图书捐赠活动,鼓励本校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向本馆捐赠图书及其他类型文献资料,拓宽图书馆文献资料的来源途径,丰富馆藏资源,提升图书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图书入藏基本原则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文献资料将被纳入馆藏:

(一)内容符合本校教学科研范围及馆藏发展,适合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国内外正式出版物。

(三)具有较高学术及收藏价值且无版权争议的非正式出版物。

(四)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论文集、成套期刊。

(五)私人收藏的古籍、善本或有收藏价值的手稿等。

(六)为图书馆缺藏,或需增加复本的图书。

(七)捐赠文献的复本以1-5本为宜。

(八)有特殊收藏价值的捐赠文献,如地方志、族谱等,经审核后可入馆藏。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文献不被纳入馆藏: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图书。

(二)盗版、残缺和不成套的图书。

(三)内有多处画线、注记、眉批等严重涂抹的图书(若为海内外孤本或名人批注,则不在此限内)。

(四)内容已失时效性、不健康、宣扬封建迷信、有意识形态问题的资料。

(五)单本、不成套期刊。

(六)其它不符合本馆馆藏原则的图书。

第三章 捐赠图书入藏管理

第四条 图书馆建立图书捐赠专项登记,在收到捐赠图书后,登记入册,保存捐赠登记资料。

第五条 图书馆将依据入藏标准对受赠文献进行筛选、查重。对于受赠文献,秉承“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纳入馆藏条件的图书,图书馆加盖馆藏章、捐赠纪念章,对图书进行财产登记、分类、编目、加工并上架,供全校师生查询和借阅。

第七条 对不予入藏的捐赠文献,图书馆可视文献价值采取转赠、图书漂流,或直接淘汰等处理方式。

第四章 相关权益和义务

第八条 所赠图书一经接收,图书馆即拥有对该图书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第九条 所赠图书不论是否入藏,图书馆均可根据发展情况对图书采取转赠、图书漂流或直接淘汰等处理方式。

第十条 图书馆没有将捐赠文献寄还捐赠者的义务。

第五章 捐赠者信息反馈

第十一条 图书馆建立文献捐赠专项目录,将为捐赠个人、部门或单位团体颁发图书捐赠荣誉证书,并同时在图书馆网站公布捐赠信息,以示感谢和纪念。

第十二条 对于数量巨大、价值贵重,或有其他特殊意义的捐赠,图书馆将向学校汇报,根据需要设立专室珍藏、举办捐赠仪式等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对于捐赠图书数量较多的个人、部门或团体,图书馆将请示学校授予更高的荣誉或奖励。

第六章 捐赠方式

第十四条 捐赠者可采取以下捐赠方式:

(一)到馆捐赠。

(二)邮寄捐赠(邮寄地址:福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登龙路99号阳光学院图书馆一楼采编部办公室;邮政编码:350015)。

(三)登门受赠(对于大批量捐赠的图书,请提前与图书馆联系,图书馆视具体情况可上门拜访接收。联系电话:0591-83969815)。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或机构向图书馆捐赠各类出版物,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