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
时间:2025-0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馆的管理,充分发挥文献信息资源的作用,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读者须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刷卡入馆,未带卡者请到保安值班处登记并说明情况,经允许后方可入馆。严禁不刷卡强行通过门禁通道或跨越围栏。读者离馆时应走门禁通道,如遇监测器报警,请配合馆方查找原因。

第三条 学生凭阳光学院学生证(或一卡通)、教师凭借书账号借阅图书。读者开通借阅权限后,须及时修改借阅账号的初始密码(修改方法详见图书馆网站“借阅流程”),并完成个人邮箱验证。

第四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须保持安静,举止文明,行为得体,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 借阅管理

第五条 图书馆实行全程自助借阅。凡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者,将以窃书论处。窃书情况一经查实,当事人须作书面检查,并暂停三个月的借阅权,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校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为方便、快捷、安全地使用本人借阅账号,读者应及时修改借阅账号初始密码。如遇遗忘借阅账号或密码的情况,请及时前往图书馆总服务台找回账号并重置密码。

第七条 读者借阅规定

(一)图书借阅规则

1.教职工:借阅册数2500册,借阅期限180天,需要时可续借30天;

2.大一至大三学生:借阅册数20册,借阅期限45天,需要时可续借30天;

3.大四学生:借阅册数20册,借阅期限一学年,不可续借。

(二)期刊借阅规则

1.期刊室内的所有现刊现报、工具书一律不外借,仅供在期刊阅览室内阅览,阅读结束请自觉将其放回原处;特殊情况需复印的,可凭借阅证抵押至期刊室服务台办理暂借手续。

2.过刊合订本参照图书借阅规则,自行借阅。

(三)随书光盘借阅规则

读者凭借阅证抵押至电子阅览室办理光盘借阅。

第三章 阅览管理

第八条 注意个人仪容仪表,提倡文明举止,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携带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等杂物,不乱涂乱画,不随意移动阅览桌椅;不得用物品占据阅览座位,离开时请带走个人物品,如有遗失,自行负责。

第九条 请妥善保管自己携带的书包和其他物品。

第十条 严禁在馆内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图书馆。

第十一条 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手机请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

第十二条 爱护书刊及公共财产,正确使用电脑、检索机及其他馆内公用设备。如有疑问,可向工作人员咨询。损坏公物的,须按规定赔偿。

第十三条 遵守图书馆相关规章制度,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遇紧急情况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地从紧急通道疏散。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 为保障图书馆馆藏的正常流通和提高馆藏资源利用率,更好地维护读者的权益,学校对在图书馆内的违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则。

第十五条 超期滞纳金收取标准

(一)读者完成个人常用邮箱验证后,图书馆应用服务系统将在图书到期前一周发送电子邮件(每日一次直至超期),对即将超期的读者进行提醒。

(二)超期滞纳金收取标准

图书超期30天内:每日0.10元/册;

图书超期30天以上:每日0.20元/册;

读者在缴清图书超期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借阅权限。

(三)缴纳图书滞纳金方式:滞纳金通过刷餐卡方式缴纳(财务部专款专户)

(四)缴纳地点:图书馆总服务台

(五)为有效避免图书超期的情况,读者可通过图书检索系统、汇文掌上图书馆、验证邮箱或电话咨询等渠道,及时查询和了解个人借阅图书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借阅图书遗失赔偿规则

发现图书遗失,读者应积极寻找并及时与图书馆总服务台联系(联系电话:83969815);若无法找到,按照以下方式赔偿:

(一)自购

读者可自购ISBN号、书名、作者、出版社等信息相同的正版图书抵赔,且图书价格不得低于丢失图书的价格。如没有原版,可购买新版或再版的相同图书抵赔,考试类图书根据时效性可购买最新版相同图书抵赔。

(二)现金赔偿

复本只有一本的,按原书价10倍赔偿;

复本二本以上的,按原书价5倍赔偿;

遗失成套多卷本中的一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赔偿。

第十七条 对任意涂画、污损、割页、撕扯图书条码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遗失图书的标准处理,并暂停一个月的借阅书籍权限,同时通报其所在的二级学院。污损图书、期刊和报纸的要赔偿(0.5元/页),污损严重者按原书价5倍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阳光学院图书馆入馆须知》(阳光 校图〔20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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