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院系资料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院系资料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料室的建立和认定
为配合各院系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具备一定条件的院系要申建资料室需填写阳光学院院系资料室申建认定书。“申建认定书”应包括资料室的固定房间、管理人员(可以兼职)、室内相应家具及一定数量的报刊杂志及图书。由各院系提出申请,经校图书馆审核,并提交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建立。
二、隶属及领导关系
院系资料室采用各院系与图书馆共建的方式进行管理。
各院系资料室的文献资料为校有财产,要进入图书馆固定资产登记帐,院系无权随意处置,利用率不高或不用的需退回的图书资料应造册上报图书馆,经图书馆核对无误后收回,由图书馆统一处理,各院系资料室的文献应向本院系师生开放。
各院系资料室隶属各院系,接受所在院系及校图书馆的双重领导。其中图书馆主要对其业务指导,资料室管理人员年终考评及评选先进,应参考校图书馆的意见。
三、图书的采购及借阅管理
院系资料室在利用图书馆资源的同时,应根据各自专业特点自筹部分经费用于资料室的建设和资料购置。
用自筹经费购置的图书,可在图书馆的协助下采购,所采图书由图书馆进行验收、编目,办理完入库手续后,院系资料室方可办理借阅移交手续。各资料室应依据校图书馆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室的借阅管理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图书借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丢失或损坏图书,按校图书馆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图书馆每学年定期对各院系资料室的图书资产进行盘点,以保证图书资产的完整性,在盘点的过程中,各院系资料室应积极配合图书馆的工作。对无故丢失的图书,资料室应承担管理责任,并由各院系负责补齐。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院系资料室可依据各专业教学、科研的需要,到图书馆选取所需的图书资料,统一借用领取,以供师生在课余时间、实践教学、毕业设计及日常科研中使用。
四、资料室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
各院系资料室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由图书馆采编部负责。采编部要加强对院系资料室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检查、指导他们的工作,各院系资料室应予以积极配合。
附件:阳光学院院系资料室申建(认定)书
附件
阳光学院院系资料室申建(认定)书
申 请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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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有 条 件 |
面积: 管理人员(可兼职): 现有报刊情况: 现有图书情况: 其他: |
所 在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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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领 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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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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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主管校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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